【民眾黨團臉書更新】台灣民眾黨推動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維持司法程序正義、保障基本人權,不讓濫權羈押,繼續侵害司法公正!
2009年, #大法官 #釋字第665號 解釋,明白揭示在司法程序上,羈押應是 #最後手段,因為「羈押是嚴重干預刑事被告人身自由,對其名譽與信用權影響重大,要非常慎重;應確定沒有其他替代手段,才得以羈押。」

想不到十五年後,世界先進國家大幅增加科技偵查、減少羈押,但在標榜「進步人權」的民進黨執政下,濫行搜索、押人取供卻是變本加厲。過去 民主進步黨 都曾經和民眾黨一樣,主張司法要維護程序正義、要強化律師辯護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強化檢察官舉證責任,以確保司法⼈權;也有眾多民進黨立委曾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結果今天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沈伯洋陳培瑜 卻集體出來打臉 賴清德蕭美琴潘孟安鄭麗君與林佳龍

過去法界對於檢方屢屢在沒有具體事實證據和嚴謹法律論理下,以空洞理由聲押,法官經常以例稿複製貼上、改個被告名字就隨便裁定羈押的亂象,提出改革呼籲;認為檢方濫用「串證之虞」當羈押理由,讓《刑訴法》成為一部入人於罪的陷害式立法。法界人士嚴正呼籲:「一定要盡速通盤改革!」

民眾黨推動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係根據釋字665號解釋,因羈押對被告身體、心理、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因此應慎重從事,應確實要在「無其他替代手段」,並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才得以羈押。

此外,現行《羈押法》僅規定檢察官「得」於法院審理羈押時到場,並未強制要求檢察官到場;我們也修正規定,定明法官為羈押訊問時,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無罪推定原則 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檢方若要推翻原則進行羈押,應提出充分證據,這樣的原則早已為台灣最愛效法的德國、日本立法例所採用。這樣的修法不是為了 柯文哲,而是為了可能會碰到相同狀況的任何人民,是為了讓台灣的司法,維持應有的程序正義,是為保障基本人權,是不讓濫權羈押,繼續侵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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