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有價誰來買單?
#新聞有價誰來買單?

高虹安委員與民眾黨政策智庫今日舉辦「『#數位時代下的媒體內容付費 』跨國科技公司與在地媒體業之合作」議題討論會,邀請學界、在地媒體業者與科技平台方,就近期澳洲 #新聞媒體議價法 引起的爭議來做討論。

社群平台成為人們吸收新聞資訊的重要來源,平台協助新聞內容更快地傳播,也藉此得到流量,但新聞媒體卻沒有得到相對應的收益,辛苦生產內容供大眾閱覽,超過半數的線上廣告收益卻都落入Google、Facebook等大型社群平台的口袋。

因此,澳洲政府在2020下半年開始擬訂《#新聞媒體議價法》要求像是大型社群平台,在刊登新聞內容後,必須要向產出內容的新聞媒體支付費用;歐盟也公布了《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要求Amazon、Apple、Facebook、Google等科技巨頭需改變在歐洲的商業行為,否則將以壟斷市場為由給予巨額罰款。

高虹安委員提到,台灣是科技島,人民高度使用、依賴社群平台,但市場不大、制裁力道可能不如其他國家。而新聞媒體業者與社群平台某種程度上共生關係密切,我們也須思考巨型科技業者將扮演媒體內容傳播極為重要的角色,過去政府沒有管制,台灣是否將循著澳洲或歐盟的經驗,思考監管社群平台?

台灣網路治理推動者吳國維表示,此次事件源於 #網路廣告收益侵蝕了傳統廣告收益 ,而WTO討論網路稅制已超過二十年,身為會員國的台灣對於澳洲媒體協議法案是否支持,勢必牽動台灣在WTO的立場:聯合新聞網總編王茂臻則指出,報社很早就意識到未來的競爭對手不會是同業媒體,而是科技社群平台,在廣告上也不強調與科技巨頭的競爭,因為新聞投放再精準,也精準不過數據科技業者。

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理事長嚴文廷認為,「 #內容有價 」原則應該被肯定,像是近年媒體品質逐漸下降,與媒體從業人員薪資水平越加惡化有關,應改善勞動環境,讓從業人員不因過勞而影響品質;資深網路從業人員林燕則說,網路廣告營收其實是眼球生意,也就是「 #流量 」。台灣目前數位廣告大約450億,跟5大媒體黃金交叉,後者約300億,對於傳統媒體來說真的是時代的改變,但基於眼球生意的特性,某種程度上還是公平競爭。

前NCC委員何吉森則說,在退下NCC委員職務之前,就一直關心內容產業的發展,了解政府機關面臨市場變遷時,應該如何面對。以澳洲為例,在台灣是由公平會裁決,協商則由交通部、NCC等單位。最有趣的是,科技巨頭更改新聞呈現的演算法時,依規定須於28天前告知媒體,避免影響廣告收入,以及要求科技巨頭蒐集用戶互動數據必須提供媒體參考,並且要闡明如何讓新聞內容被辨識,都是呼應大家在意的智慧產權是否有價。

最後高虹安委員總結,建議從全球經驗出發,思索政府應扮演何種角色,而非拿澳洲立法為借鏡,畢竟台灣與澳洲的時空背景,有很多不同。她也說,社群平台崛起,媒體內容傳播大幅度改變,台灣生態環境怎麼走才最好,而立法未必是最好途徑,但須認知全球趨勢展開,未來的規則、法律、政策會有翻天覆地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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