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公告】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 中央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於今天召開臨時會,針對本黨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提名作業相關規則進行審議,會中達成所有條文之共識,正式通過「台灣民眾黨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

提名辦法中授權選舉決策委員會,負責「各選區有意參選人之徵詢與協調」、「研議本黨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提名原則,擇定艱困選區及與他黨合作模式」、「審核各選區本黨公職候選人之提名名單並議定提名期程」。

被提名人資格為本次提名辦法之規範重點,最終設下相當程度之審核標準,被提名人除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7條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規定之候選人消極資格外,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具被提名資格;倘已提名始發覺者,本黨逕為撤銷提名。但已執行完畢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一、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
二、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等罪、農會法 或漁會法之賄選罪。
三、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關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罪。
四、觸犯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或擄人勒贖等罪。

另針對「參選人」之疑義,本黨已多次對外澄清「參選人」非被提名人,在本辦法中也明訂,有意參選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黨員,於提名作業正式開始前,得向各地方黨部提出申請成為參選人。各地方黨部於檢視相關必要切結文件後,提報參選人名單至組織發展部,由組織發展部提送選舉決策委員會審核,並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參選人始得以「台灣民眾黨參選人」之名義投入地方經營及出席活動。

最後,有關「初選程序」與「徵召程序」亦在辦法中明訂其內容。在「初選程序」部分,為求黨內團結及勝選之最大考量,各區有意參選之黨員如超過議定之提名人數,組織發展部應提報建請選舉決策委員會以協調之方式,商議被提名人之安排。若協調未果,則由選舉決策委員會議決啟動初選程序,以民意調查方式或其他可行方式進行評比,復由選舉決策委員會確認最終安排,並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執行並公告初選結果。

在「徵召程序」部分,基於本黨對於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全盤規劃考量,選舉決策委員會得針對艱困選區及未有提名人之選區,徵詢舉薦適當人選,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予以徵召參選。

完整版「台灣民眾黨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下載:https://pse.is/3ndx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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